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历史风貌、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