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十七条有效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规划、房屋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资源的调查工作。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规划、房屋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