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不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