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出租汽车交由无从业资格证或从业资格证未经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营运的;

(二)未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标明客运企业名称、监督投诉电话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禁烟标识等的;

(四)对从业人员疏于管理,没有定期进行教育、培训、考核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五)没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制度的;

(六)没有依法与驾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租经营合同的。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