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联合执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除按前款处罚之外,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