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乘客应当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车费。途经收费路、桥(含渡口、隧道等)由乘客支付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借故不用的;(二)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三)由于出租汽车的机械故障和驾驶员的个人原因,不能按约定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