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如厕等服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人员集散地,应当建设或者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停候场、站,并向客运出租汽车开放。进入场、站的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非法收费或者阻挠其正常营运。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