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本条例公布实施前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出租车自本条例开始实施两年内应当逐步降低直至取消有偿使用费。

出租汽车车辆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六年。经营期限满六年的出租车应当转为非出租车或者予以报废。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批准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