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使用剧毒、高残留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农药,造成草原污染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