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未经审批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探矿和施工等活动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