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