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在草原上铲挖草皮、泥炭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