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一)超载10-3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十元;(二)超载31-5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二十元;(三)超载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三十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