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破坏草原围栏、棚圈、试验基地、饮水点、牧道等设施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