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专项用于草原植被的恢复。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