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探矿和施工等活动,应当配备相应的扑火设备,接受草原防火、扑火知识技术培训,并经省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