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实弹演习、影视拍摄等活动和行驶车辆,应当制定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并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