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草原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及其他有害污染物。

改良草原和治虫灭鼠时,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