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草原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及其他有害污染物。改良草原和治虫灭鼠时,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