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业活动结束后,应当限期恢复植被或者委托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代为恢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