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应当实行禁牧,对轻度退化的草原应当实行季节性休牧,并按照草原退化程度采用综合改良措施,改善草原植被。实行禁牧、休牧的草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禁牧、休牧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