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应当为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未出示用电检查证的,用户有权拒绝检查,也可以向供电企业或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投诉。

用电检查人员不得操作用户用电设施,因操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电检查结束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