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的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的职责和权限,有权向供电企业、电力用户了解电力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供电企业、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电力执法人员履行监督职务时,应当出示由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核发的电力监管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