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物业公司或者商贸城等房屋经营、管理企业擅自拉闸限电。用户有权对其擅自拉闸限电的行为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