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应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