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原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在规定期间内未整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