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原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在规定期间内未整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