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港口、码头区域之外设置影响防洪安全的趸船等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