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港口、码头区域之外设置影响防洪安全的趸船等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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