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利用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本市内以河道为边界或跨行政区域河道的治理与利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位于边界的河道和水工程,应严格执行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的边界水事协议,实行联防联控制度;(二)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上,未经统一规划和各方协议,上游不得扩大排水,下游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缩小河道的排水能力;(三)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异议,应报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裁决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协议,强行施工。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