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利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河道范围内禁止乱搭乱建、乱采乱挖、乱倒垃圾、随意排放泥沙、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经营摊点等行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