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利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界限及相关措施落实的现场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证河道安全畅通。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