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利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界河和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洪道范围内用于河道管理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县(区)河道、洪道范围内用于河道管理的建设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黄河风情线范围内的河道建设项目经批准后,还应当向市黄河风情线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