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利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河道范围内用于河道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请审批(核准)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同意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