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九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征集、购买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文献、实物应当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依法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文献、实物等,应当妥善保护、保存。携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文献、实物出境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