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八条有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定区域,可以授予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重庆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称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