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七条有效对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避免遭受破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涉及的建筑物、场所等,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