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条有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基金的设立和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