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在苏木、乡、镇、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门实施动物免疫接种后,应当按期缴纳动物防疫费用。

苏木、乡、镇、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的动物防疫费,上缴财政并全额用于动物防疫事业。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