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苏木、乡、镇、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防疫计划,配合动物防疫员做好动物保定等有关的动物防疫工作,不得拒绝动物防疫员进行动物免疫接种。禁止私自进行动物免疫接种。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