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苏木、乡、镇、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求,可以聘用动物防疫员。受聘的动物防疫员应当具有畜牧兽医专业学校毕业文凭,并由嘎查委员会推荐,苏木、乡、镇、区畜牧兽医服务部门考核,自治旗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动物防疫员证》后,方可上岗。

聘用的动物防疫员的劳动报酬,从苏术、乡、镇.区畜牧兽医服务部门上缴自治旗财政的动物防疫费中支付,不足的部分由自治旗财政统筹解决。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