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动物防疫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事动物饲养、经营或者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自治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