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动物防疫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隐藏、转移、强抢、盗挖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尸体的,由自治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配合公安机关追回并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尸体;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