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自治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