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动物防疫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阻挠动物防疫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自治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