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动物防疫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屠宰生猪的,由自治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配合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