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动物防疫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由自治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依法补检,并处动物或者动物产品货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