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旗毗邻地区发生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的动物疫情时,自治旗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疫区方位和道路交通状况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消毒站,对进入自治旗的动物、动物产品查证验物,并对相关的车辆和人员实施消毒。

毗邻地区的疫情封锁令解除后,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消毒站应当及时撤销。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