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封锁令,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启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