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结果与审计整改第五十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