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建议落实情况以及其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加强审计整改。对重大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及时组织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