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地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和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